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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均簡稱為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營業保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其孳息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二、營業保證金保證函之保管及處理。
三、受害人請求代為賠償案件之調處事宜。
四、營業保證金補繳之執行。
五、營業保證金退還之執行。
六、本基金管理經費之審議。
七、其他經內政部指定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