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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前條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對標售事宜如有異議,得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受理機關應於標售公告前處理完竣。
前項異議處理,應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人,異議人不服處理結果,應於接到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