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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地政專業人員,應具有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工作經驗併計三年以上,並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土地行政類科考試及格者。
二、大學以上土地行政相關系所畢業者。
三、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者。
前條土木工程專業人員,應具依法取得土木工程技師資格或合於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土木工程經驗三年以上: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土木工程類科考試及格者。
二、大學以上土木工程相關系所畢業者。
三、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者。
前條測量專業人員,應具依法取得測量技師資格或合於下列資格之一,並有測量經驗三年以上: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測量類科考試及格者。
二、大學以上測量工程相關系所畢業者。
三、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