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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地籍總歸戶,應以電腦處理方式辦理之;其程序如下:
一、整理地籍資料。
二、查校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與管理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
三、登錄相關地籍資料。
四、建立地籍資料庫。
五、地籍資料異動及傳輸。
六、歸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