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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脫離貧窮措施之方式如下:
一、教育投資:協助改善就學設備、課業輔導或提升學歷。
二、就業自立:協助就業準備、排除就業障礙,提供或轉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輔導證照考試、小本創業或穩定就業誘因。
三、資產累積:協助儲蓄、投資、融資,累積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
四、社區產業:結合地方特色產業,協助增加在地謀生技能或在地就業。
五、社會參與:協助參與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志願服務或公共服務。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發展之創新、多元或實驗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