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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社會工作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四、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