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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人得委任代理人,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者,其申請應
由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之。
投保單位得依請求為其所屬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辦理申請手續。但不得違
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意思。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