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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商店攤販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身心障礙者購買商店或攤販低利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年限及償還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額度:每人最高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但不得超過承購總價百分之八十。
二、利率:政府與承貸銀行應共同議定承作本貸款之貸款利率,借貸人負擔之利率不得超過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每年一月一日比照當時國民住宅貸款利率機動調整。其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之差額由政府補貼。
三、償還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
四、償還方式:依各承貸銀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