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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受接管老人福利機構應自接管日起七日內檢具人事資料、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債權人與老人個案資料及其他必要文件,移交予接管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