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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除由主管機關代表一人擔任主任委員,由委
員互推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外,由左列人員組成。
一、主管機關代表一人至二人。
二、政府相關機關 (單位) 代表一人至三人。
三、進用殘障者之義務機關 (構) 代表二人至四人。
四、殘障者或殘障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五、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及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
期均為兩年,期滿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