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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之替代役役男,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向其戶籍地之輔導會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安置就養:
一、就養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附正本查驗)。
三、經輔導會鑑定合於身心障礙就養基準文件。
四、退(停)役證明書影本(附正本查驗)。
五、榮民證申請表。
六、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七、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