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除下列情形外,準用前條規定:
一、不得派遣一般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服勤。
二、不得遴派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前項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大陸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