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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替代役役男應登錄之役別及役籍資料管理權責單位(以下簡稱役籍管理單位)如下:
一、經核定服替代役者,役別為替代役役男,服役前之役籍資料由役男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戶籍地公所)管理。
二、現服替代役者,役別為替代役現役,訓練期間之役籍資料由訓練單位管理;服勤期間之役籍資料由服勤或用人單位管理。但服勤或用人單位管理確有困難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役籍管理單位。
三、替代役服役期滿退役者,役別為替代役備役,備役期間之役籍資料由戶籍地公所管理。
四、停役、除役、免役、禁役、解除召集、喪失國籍或死亡者之役籍資料,由戶籍地公所管理。
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其役籍轉換為兵籍之管理,依兵籍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