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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需用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下一年度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及四年人力需求。
前項所定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及四年人力需求,應包括替代役需求人數、服勤處所、服勤內容、管理方式及所需經費等事項。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審查需用機關提出之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並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擬訂一般替代役役別實施順序及人數,報請行政院核定。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