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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資格及甄試順序如下:
一、宗教、家庭因素:役男因宗教信仰理由合於第五條規定,或因家庭狀況合於第十一條規定而申請者。
二、專長資格:
(一)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二)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三)具備經主管機關會同需用機關指定之相關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三、志工資格: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役男,得優先服該相關類別替代役。
四、一般資格:役男不具前三款所列資格而申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之役男,如經甄審未入選或條件不合時,得依其志願備選一般資格之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