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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戶口普查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戶口普查,應查常住人口,並查現在人口。
前項所稱常住人口謂在所查戶內經常共同生活或營共同事業之人口;現在
人口,謂並查標準時刻適在所查處所之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