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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印鑑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印鑑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及印鑑證明 (格式一) ,均應以書面
向印鑑登記機關為之。
僑居國外人民在國內未設戶籍登記者,申請印鑑證明 (格式二) 應以書面
向僑務委員會為之。
法人之印鑑證明由法人登記機關為之。
圖表附件:
格式一印鑑證明.PDF
格式一印鑑證明.TIF
格式二華僑印鑑證明.PDF
格式二華僑印鑑證明.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