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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政黨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其組織區域,得設立分支機構。
政黨之主事務所,應設於前項組織區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