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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閱覽實施及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對於第二條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准許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間、處所及應注意事項。
二、不許閱覽者,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