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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3.01.2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民投票之公告事項。
二、公民投票連署、投票事務之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公民投票電視發表會、辯論會或公聽會之辦理事項。
四、公民投票宣導之策劃事項。
五、公民投票之監察事項。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之規劃辦理事項。
七、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練及儲備之規劃辦理事項。
八、公民投票結果之審查事項。
九、其他有關公民投票之事項。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公民投票事務,指揮、監督鄉(鎮、
市、區)公所辦理:
一、投票權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遴報事項。
四、公投票之轉發事項。
五、公民投票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
六、公民投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