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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自願退職:
一、罹患重病不能勝任職務連續達一年以上者。
二、非因公居留國外逾半年者。
前項視為自願退職人員,經各該民意機關通知之次月起,六個月內不申請退職,由各該民意機關代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