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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行政組,分三科辦事。
二、保安組,分四科辦事。
三、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四、國際組,分三科辦事。
五、交通組,分三科辦事。
六、後勤組,分四科辦事。
七、保防組,分五科辦事。
八、防治組,分四科辦事。
九、勤務指揮中心,分三科辦事。
十、督察室。
十一、公共關係室,分三科辦事。
十二、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十三、人事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室,分三科辦事。
十五、會計室,分四科辦事。
十六、統計室。
十七、資訊室,分四科辦事。
十八、法制室,分三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