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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移民署處務規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事務大隊:
一、入出國事務組,分五科辦事。
二、移民事務組,分六科辦事。
三、國際及執法事務組,分五科辦事。
四、移民資訊組,分六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六科辦事。
六、人事室,分三科辦事。
七、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八、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九、北區事務大隊,分十二隊、七服務站、二所、四十四分隊辦事。
十、中區事務大隊,分十二隊、八服務站、二所、四十二分隊辦事。
十一、南區事務大隊,分十二隊、十服務站、一所、三十九分隊辦事。
十二、國境事務大隊,分十六隊、四十二分隊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