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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警備隊:
一、預防科,分四股辦事。
二、偵查科,分五股辦事。
三、反黑科,分二股辦事。
四、司法科,分二股辦事。
五、理化科,分六股辦事。
六、指紋科,分三股辦事。
七、生物科,分三股辦事。
八、紀錄科,分三股辦事。
九、國際刑警科,分二股、二隊辦事。
十、後勤科,分二股辦事。
十一、科技研發科,分三股辦事。
十二、刑事資訊科,分四股辦事。
十三、通訊監察科,分四股辦事。
十四、兩岸科,分二股辦事。
十五、經濟科,分二股辦事。
十六、督訓科,分二股辦事。
十七、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分二股辦事。
十八、毒品查緝中心。
十九、科技犯罪防制中心,分二股、一隊辦事。
二十、刑事鑑識中心,分二股辦事。
二十一、公共關係室。
二十二、秘書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三、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四、政風室。
二十五、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六、偵查第一大隊至偵查第九大隊、電信偵查大隊、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分四十隊辦事。
二十七、警備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