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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餘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