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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課長、社會工作員、課員、技士、辦事員、書記。
本中心置醫師、藥師、營養員、護理長、復健員、護士。
第一項主管保健、護理業務之課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
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