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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臺南教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院置秘書、課長、社會工作員、輔導員、課員、書記。
本院置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護士。
第一項主管保健業務之課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
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