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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各兒童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兒童之家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工作課:收容業務、兒童保護與出養、家庭調查、個案登記及管
理、就學、就業、諮詢工作、社會連繫及志願服務等事項。
二、保育課:兒童保育與生活輔導、心理輔導、課業輔導及提供文康、才
藝等事項。
三、衛生保健課:保健、環境衛生與衛生教育、預防注射及醫療復建等事
項。
四、行政課:研考、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庶務、採購、事務管
理、財產管理、工友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