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助理應由司法院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辦理公開招考。
前項公開招考,包括筆試及口試,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筆試:
一、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二、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
口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司法院得就口試及格者,按應聘人數擇優聘用之。
口試及格人數超過應聘人數時,得將未獲聘用者擇優列入候用名冊,並按成績高低排序;如遇助理出缺,得於重新辦理公開招考前,由候用名冊中依序聘用適當人員,免經公開招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