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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於滿十八歲後,始經報告或移送少年法院之事件,仍由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三章之規定處理。但事件繫屬後少年已滿二十歲,且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者,應以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