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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檢舉組織犯罪,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
一、檢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檢舉參與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三、檢舉本條例第六條之資助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四、檢舉本條例第九條之包庇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台幣五十萬元。
五、檢舉前四款案件,因其提供之證據查獲成員逾三人之犯罪組織者,每增加一人,加給獎金新台幣十萬元。但增加總額不得逾新台幣三百萬元。
檢舉同一組織犯罪,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競合之情形者,從一最高額給與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