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取締匪偽物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取締匪偽物品進口,凡已設海關之地點,由海關負責,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及台灣地區警察機關所屬檢查單位協助之;未設海關地點,由台灣警備總
司令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