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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懲治盜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意圖勒贖而盜取屍體者。
二、聚眾持械毀壞棺墓而盜取殮物者。
三、盜取或毀壞有關軍事之交通或通信器材,致令不堪用者。
四、意圖取得財物投置爆炸物,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