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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法院得視作為遠距審理法庭之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審理專用,以十分鐘為一時段,法官每次審理最多可申請六時段,必要時得經該審理端法院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