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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和解在外國成立或破產在外國宣告者,對於債務人或破產人在中國之財產,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