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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依前條書面通知或逕依本辦法規定向本局申請返還私人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
前項申請免收費用,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及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有代理人者,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任代理並應檢附委任書,法定代理並應敘明其關係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及住(居)所。
三、檔案當事人姓名。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返還私人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
七、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方式領取。
繼承人申請返還私人文書時,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請;申請提供該文書複製品時,得由任一繼承人申請。
申請資料不完全者,本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