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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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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者(即專家諮詢意見書)。
二、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裁定許可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者(以下簡稱法庭之友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