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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書狀內容之頁數、格式及記載方法,應依附件一之規定。但依憲法法庭所命提出之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頁數或字數經憲法法庭另有限定者,不在此限。
書狀附具之證據及文件,不計入限制之頁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