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大法官因審理案件需要,得配置研究法官一人及大法官助理若干人,二者之人數合計不逾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