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文件附具之前條第二項證明文件相關內容於投標後如有異動,應主動通知機關,並檢附異動後之證明文件供機關審查;有不符招標文件規定之情形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機關得於契約約定廠商得標後,有招標文件所定資格限制條件之情形者,得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