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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審查小組之決議,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經審查小組資格審查不合格者,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審議,並於審議通過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本會作成資格審查不合格之決議前,應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