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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總統包含代行總統職權之人。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以下列人員為限:
一、代表總統於特定期間執行特定任務之特使。
二、蒞中華民國訪問之外籍重要人士。
三、其他與國家重大利益有關之人士。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員由特勤中心應權責單位函請,呈報總統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