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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
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及監督。委員會置召集人、副召集
人各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三人至三十七人,由
召集人就行政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及災區縣(市)首長、專家學者及民
間團體代表派(聘)兼之。其中災民及原住民代表,合計不得少於五分之
一。
地方政府重建推動委員會之組織,由各級地方政府定之。
本條例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
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各執行機關執行本條例、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事項,得委任
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