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款,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範圍為:
一、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四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三、犯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