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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編制內之正式人員均得依照後列規定申請配住眷屬或
單身宿舍、職務宿舍或租賃、典押房屋。配住標準如左:
一、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得申配眷屬宿舍。
二、凡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得申配單身宿舍。
三、符合配住職務宿舍及單身宿舍者 (限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 ,得
依職務需要申請配住職務宿舍;其服務機關並得審酌實際狀況租賃、
典押私有房屋以供居住。
四、因職務調動在任職地區,無房屋居住且符合借用宿舍規則之庭長、法
官、公設辯護人,得優先申請配住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
五、司法院調用人員 (限法官) 應在支薪單位申請配住職務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