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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為使承辦人員明瞭歸檔案卷之檔號案號,本院之公文經辦登記卡由收文人
員複寫三聯單,其第一聯 (紅粉色) 送研考單位,第二聯 (黃色) 第三聯
(白色) 附著於來文送各單位。第三聯 (白色) 由承辦人將處理情形填送
研考單位。第二聯 (黃色) 連同公文送檔案室,俟編定檔號、案號後,將
其號碼列入,再退還各單位承辦人,承辦人將號碼登入歸檔簿,以便照號
調卷。創稿案件,由檔案室自行填寫登記卡第二聯,送交各承辦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