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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所稱司法警察官,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所定之司法警察官。
本法所稱司法警察機關,指內政部警政署與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分局以上單位、法務部調查局與所屬各直轄市、縣(市)調查處、站以上單位、憲兵司令部與所屬各地區憲兵隊以上單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與所屬偵防查緝隊、直屬船隊及海巡隊、海岸巡防總局與各地區巡防局及其所屬機動查緝隊、岸巡總隊以上單位及其他同級之司法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