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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 緊急命令:指、總統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以華總一義字
第八八○○二二八四四○號令發布之命令。
二、震災: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臺灣中部地區發生之強烈
地震,及其後各次餘震所造成之災害。
三、災區:指因震災受創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