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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訴會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本機關高級人員或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派(聘)兼之。
前項委員,由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者最多三人,且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一。
第一項聘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