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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機關應指定單位或指派適當人員,負責辦理公文傳真作業。